关于科研机构出口医疗检测剖析仪器相关税收事项的告诉
财关税[2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度税务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顺应迷信研究和科技开拓任务发展实践,满意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迷信研究、科技开拓机构免税出口医疗检测、剖析仪器及其附件的潜伏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对科研机构出口医疗检测、剖析仪器相关事项告诉以下:
1、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迷信研究、科技开拓机构免税出口医疗检测、剖析仪器仍按《迷信研究和讲授用品免征出口税收暂行规则》(以下简称《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拓用品免征出口税收暂行规则》(以下简称《科技开拓用品政策》)施行。
2、撤消对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迷信研究、科技开拓机构免税出口医疗检测、剖析仪器及其附件的主体资历限制,经海关批准,2015年12月31日前,对契合《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拓用品政策》主体资历的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迷信研究、科技开拓机构在合理数目范畴内出口国际不能消费或许功能不能满意需求的医疗检测、剖析仪器及其附件,免征出口关税和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耗税。
3、科研机构出口医疗检测、剖析仪器及其附件的功用及数目该当与其迷信研究、讲授范畴和义务相顺应。
4、财务部会同相关部分对科研机构免税出口医疗检测、剖析仪器的状况进行事中或预先核对。各直属海关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科研机构免税出口医疗检测、剖析仪器的施行状况报送海关总署,同时抄报财务部和国度税务总局。
各政策享用主体若有违背规则的状况,除补交税款和依照相关规则处分外,视情节轻重赐与暂停免税资历或撤消免税资历的处置。
5、本告诉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财务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