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虚开
增值税公用发票罪,颍上人刘某被颍上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群众币10万元。
2000年10月23日,刘某伙同乔某(另案处置)等人注册建立“颍上县某商贸无限公司”,在没有运营活动的状况下,于200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取得以广东省某市两家商贸无限公司为出票方,颍上县某商贸公司为受票方的广东版增值税公用发票106张,价税算计1100余万元,进项税额155余万元。
2000年11月12日至12月10日,刘某以颍上县某商贸无限公司为出票方,贵州某食物无限公司等15家单位为受票方,开出安徽版增值税公用发票19张,价税算计1000余万元,销项税额145余万元。经过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刘某等人从中获得手续费差价2万余元。所取得的106张增值税公用发票,颍上县某商贸无限公司申报抵扣101张,抵扣税款144余万元;所开出的19张增值税公用发票,贵州某食物无限公司等11家单位实践抵扣11张,抵扣税款70余万元。
以上刘某等人虚开的税款数额累计为300余万元,实践欺骗税款数额累计为74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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