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晚间,深交所公布关于修正《深圳证券买卖所融资融券买卖施行细则(2015年订正)》第2.13条的告诉。修正后的《施行细则》自本告诉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13条修正为: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买卖日起可以经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体例向会员归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体例归还融入证券的,依照会员与客户之间商定,和本所指定注销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操持。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买卖的,可以依照商定以现金等体例向会员归还融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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