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丽水缙云县城的消耗者潜某到缙云县消保委申述,他在县城某喜糖铺购置的“南瓜酥”是2008年11月11日消费,保质期为半年,购置时已过保质期,依据《食物平安法》第九十六条规则,潜某获得退一赔十合计补偿金10000元。
自6月1日《食物平安法》施行以来,浙江省内曾经呈现退一赔十案例100多起,此中大局部案例与食物相关。依据浙江省工商局昨日发布的《上半年浙江省消耗申述评析演讲》,上半年浙江省商品类消耗申述中,与群众大众生活亲密相干的豆成品、奶成品、肉成品等10类食物的申述量为1038件,比客岁同期增加16.6%。
省工商局相关人士说,以往消耗者碰到问题食物时,依照《消法》只能请求商家退一赔一。假如消耗金额为5元,消耗者只能请求退回5元,再获得5元补偿,因为可能获得的补偿金额不大,维权又要支出少量时间和精力,良多消耗者终究放弃维权,“可是如今消耗者可以请求商家退一赔十,良多消耗者都情愿为小额纠葛与商家叫真。”
《演讲》还显现,今年上半年省内服务类消耗申述量增加也较快,邮购、电视购物成为申述的核心,申述量涨幅达190%。(胡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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