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目:镇
财务所
管帐调用700余万元公款用于个人消耗和营利活动
镇财务所管帐王某调用700余万元国库账户放款,用于个人消耗和进行营利活动。
今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王某因调用公款立功获刑。
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间,王某任辽阳市雄伟区曙光镇财务所管帐期间,私自将其经管的国库账户放款7000097元辨别汇入辽阳某电子科技公等七家公司的账户,该七家公司再经过转账或提取现金的体例交给王某。
王某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耗和进行营利活动,经过营利活动获得合法所得22615.6元。2016年12月,王某将其调用的局部公款出借辽阳市雄伟区曙光镇财务所。
2016年12月20日,王某自动到查察机关投案,并自动将局部合法所得22615.6元上缴。
2017年4月,查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以为,王某应用职务上的便利,调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耗和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峻,其行动已形成调用公款罪。
王某自动到查察机关投案且照实供述本人的立功现实,系自首,可对其加重处分;其将调用的公款局部出借,未给国度资产形成丧失,又自动上缴了局部合法所得,也可酌情从轻处分。
经审前社会调查,法院审查,王某契合宣布缓刑前提。
近日,法院公布案件讯断后果,视本案详细情节,一审认定王某犯调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拘留收禁在案的合法所得22615.6元,依法予以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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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辽阳某镇财政所会计挪用700余万元公款被判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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