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国税局公布《山西省国度税务局关于对废品油经销单位运用发票及增值税相关问题的通知布告》(山西省国度税务局通知布告2010年第1号),对废品油经销单位运用发票及增值税相关问题作出明白,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布告明白,废品油经销单位出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出售废品油,在出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办法做相干账务处置,不征收增值税。
废品油经销单位出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对需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的用户,先开具预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收款收条,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依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载和收款收条,向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废品油经销单位应树立用户台帐,实时精确反应加油卡、加油凭证的充值、消耗状况和增值税公用发票运用状况。收款收条和台帐式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废品油经销单位出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向用户开具一般发票或增值税公用发票,其征税权利产生时间确实定,依照《欧洛克群众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则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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