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人合用普通计税办法计税的,因出售折让、中断或许退回而退还给购置方的增值税额,购置方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公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直达出,待取得出售方开具的红字公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公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某企业为普通征税人,2016年5月租赁办公用房一间,当月预支一年房钱126万元,已取得增值税公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10月因衡宇质量问题中止租赁,收到退回的盈余局部房钱63万元,并开具了《开具红字增值税公用发票信息表》。
税务处置:
征税人因出售中断而收到退还的盈余价款,应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公用发票信息表》确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30000÷(1+5%)×5%=30000元
管帐处置以下:
借:银行放款 630000
贷:临时待摊用度 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