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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就职为何要向宪法宣誓
作者:工商代办代理浏览次数: 发布于:2015-06-29 19:01

   我国拟以立法形式正式划定实验宪法宣誓制度。十二届天下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集会6月24日审议了关于实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议草案。草案划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议任命、“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事情职员,正式就职时公然向宪法宣誓。同时提出所有宣誓职员适用统一的65字誓词。

  笔者以为,建设宪法宣誓制度,可以通过庄重的仪式感彰显宪法权威,强化官员宪法意识,凝聚依宪治国共识,营造让权力听从宪法、把权力关进宪法的笼子里的气氛。

  国家公职职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天下上多数国家普遍接纳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相关划定的有177个。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确认国家公职职员就职宣誓制度以后,如德国、意大利、新加坡、芬兰、希腊、荷兰、葡萄牙、南非等国的宪法中都明确划定,官员任职前要举行忠于宪法的宣誓。

  只管各国在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法式上不尽相同,但一样平常都是在有关职员最先推行职务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仪式。宣誓者多数是担任国家主要职务的公职职员,如国家元首、议集会员、总理或宰衡及各级行政官员、司法官员以及其他公职职员。美国宪法例定,除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集会员和所有行政、司法官员,都应当宣誓拥护宪法;挪威宪法例定,国王执政时应立刻向挪威议会宣誓;新加坡宪法例定,任何议集会员在议会宣誓之前,不得在议会中到场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运动。

  我国现行宪法尚无就职宣誓的划定,这是一大缺憾。建设宪法宣誓制度,未来有须要在修宪时将之正式载入宪法,填补宪法缺乏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缺憾。

  法治具有制度和文化双重形态。制度层面的法治是需要设计、建构的,文化层面的法治则需要耐心的培育、启蒙和效仿。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其名著《执法与宗教》一书中极富洞看法指出:“执法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宪法宣誓仪式的寓意,就在于通过仪式意象和心理表示,唤起人们对宪法的信仰,让宣誓人和观众发生对宪法的崇敬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强化各人的宪法意识。

  宣誓自己也有一种良心约束的效应,促使宣誓人将依宪治国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组织官员举行宪法宣誓,本质上就是要强化宪法意识,彰显依宪治国的理念,营造让权力听从宪法的气氛。

  固然,要真正在全社会树立宪法的权威,单靠宪法宣誓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健全宪法的实行和监视制度。宪法的生命在于实行,一切政府行为和红头文件都必须接受宪法的合宪性磨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比宣誓更主要的是言行一致,将誓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现实行动践行誓言、兑现答应。宪法宣誓诚难得,依宪治国价更高。期望宪法宣誓制度能够彰显宪法的至上权威,凝聚全社会依宪治国的共识,在全社会尤其是全体公职职员中营造尊崇宪法权威的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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