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换、打消)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卖力,执法、行政法例尚有划定的除外。
(2)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划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3)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法定外,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不得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举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犯罪运动;
(5)企业应增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治理;
(6)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实时核对账务并在划定限期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7)存款人应根据账户治理划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结算营业,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举行洗钱运动;
(8)存款人打消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种种主要空缺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允许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管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划定交回种种主要空缺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实,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负担;
(9)单元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小我私家银行结算账户的款子,每笔凌驾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响应的付款依据。从单元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小我私家银行结算账户的款子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元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实;
(10)对存款人开立的单元银行结算账户实验生效日制度,即单元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管理付款营业,三个事情日后方可管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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