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展示的多份刑事判决书、赔偿决定书等法律文件,印证了该案的复杂与曲折。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专题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陈引 实习生 刘嘉诚
14年前,广州一家知名外资企业的总经理女秘书李婷,因涂改报销单侵占公司财产被判刑,但办案机关多扣押了人民币42.6万元、港币6000元。4年后刑满释放,她旋即向办案机关追偿本金及利息,没想到这一追就是将近十年。期间,办案机关就多扣押的钱款对她重新刑事立案,最终被法院宣判无罪。时隔将近14年,她终于拿回本金,但作为国家赔偿,利息部分只能按活期利率计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专题报道中人物及企业名称均采用化名)
事发经过 老总女秘书填改报销单
14年前,来自广东省兴宁市的李婷33岁,风华正茂,中专毕业后在广州一家非常知名的外资企业J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兼总经理秘书。李婷主要负责司机调度、车辆管理、文件传递,帮总经理处理各项费用的借支及报销签收,常伴老总左右,出入相当体面。
然而2000年前后,公司高层发生巨大变故,新老总上台,李婷作为“旧人”起了歪心思。据天河区检察院当年指控,2000年6月21日至7月18日,李婷私自填改由其填写并经总经理M批示的报销单据,持改动后的单据到财务部领取现金,先后四次共侵占人民币12.2万余元。
据判决书引述的M总证言,当年7月18日上午11点,李婷拿着一张写有金额为184元人民币的报销单给他批,称是她的手机电话单,他就按公司规定批给她。下午4点,公司财务副经理Z找他,问他当天是否通过李婷提取了元,并提供一张由他签名的报销单。
M总看出,是李婷上午拿给他批的手机费报销单,但李婷做了手脚,在原单据金额前加了个“3”,后面加了个“0”,变成元,原来放在一起的手机费单不见了。经查发现,另三张单也改过,分别是200元改为元,500元改为元,22元改为元。
在案件调查阶段,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下称天河区公安分局)顺藤摸瓜查出了总共17笔涉嫌职务侵占的罪行。同年7月19日,该局扣押李婷涉嫌犯罪的款项人民币54.8万余元、港币6000元。但检方只对其中4笔提起公诉,天河区公安分局并未将没有被起诉的款项退还李婷。
承认有罪 称担心被炒才动了歪念
李婷坦然认罪,至于为何要侵占公司的钱,据李婷出狱后对律师杨志伟的说法,她从1995年入职公司,1998年担任办公室主任,因为经常跟随老总出入,被怀疑掌握了一些旧老总与老板间的秘闻,包括两人之间的隐私,不过这只是她的一方说辞。
李婷认为,M总作为老板的儿子,授命将她摈除出去。想到自己在公司付出那么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却很可能落得分文补偿都要不到就被“炒鱿鱼”,于是她决定 “拿”回12万元“补偿”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李婷声称“为了尽快出来,认罪。”到了庭审时,指控侵占只有4笔,李婷不持异议,只辩称是初犯,且事后积极配合退回赃款,请求法院宽大处理。2000年12月5日,天河区法院对李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同时判决,“退出的赃款12.2万余元发还公司”,而剩余多扣押的款项如何处理,判决书并没有作出说明。
刑满释放 信访欲追回被多扣40余万
2004年6月,李婷刑满获释,事件却没有告一段落。李婷坦承付出吃5年牢饭的代价是“罪有应得”,可是她要追回被办案机关多扣押的42.6万元人民币和6000港元。同月15日,李婷出狱才没几天,就到天河区公安分局信访,要求退回多扣押的款项。
直到2005年8月9日,天河区公安分局答复称“在侦查阶段你主动交代了赃款的去向及要求由家属代你退还赃款,鉴此,我分局将你家属代你退还的赃款发还给受害公司”。言下之意,当年扣押的人民币54.8万余元、港币6000元已发给J公司。
李婷不服,向上级部门广州市公安局申诉。市公安局作出“穗公群[2005]D376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法院判决侵占人民币12.2万余元退还受害公司,“根据事实,天河区分局应负责将你被扣押款项剩余的人民币42.6万元和港币6000元退还给你。”
不过,天河区公安分局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多次信访没有结果,2006年李婷找到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伟。杨志伟表示,这13笔没被追诉的款项,按照法律规定公安应该退钱,不应该继续扣押,但建议她依法维权,不要做过激的事情。
程序追偿 申请国家赔偿再被刑事立案
又等了一年,事情始终没有进展,2007年8月,杨志伟代理李婷依法向天河区公安分局申请刑事国家赔偿。可是赔偿申请立案后,事件却变得更加复杂。
“我受委托是向天河公安分局法制科(现称法制室和赔偿办)申请赔偿,经济侦查科却主动联络我,说希望能够动员当事人撤回国家赔偿的申请。”杨志伟表示,作为律师他不会替当事人做决定,只能转达。
杨志伟说,“对方为证实他们是认真的,还提出可以给我看看一些准备好的材料,我说暂没有接受刑事辩护的委托,拒绝了。”
从时间上来看,天河区公安分局受理申请后不久,李婷确实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再次被刑事立案了,针对的就是那13笔款项,即公安机关未退回的人民币42.6万元和港币6000元。
一波三折 公安申请逮捕检察院未批准
此后,天河区公安分局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对李婷逮捕,但均被检察机关不予批准而驳回,也没有采取拘留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期间,杨志伟一再告诫李婷,要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对侦查机关传唤,做到随传随到。
2007年9月,天河区公安分局即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为由,作出中止赔偿审查决定。直到2009年,李婷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案件既没有撤销也没有被移送审查起诉,刑事赔偿申请的审查也被搁置。
2009年6月,杨志伟代理李婷,以不服公安机关中止审查决定为由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由于“中止审查”不是最终的行政行为结果,市公安局认为不属于复议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答复。随后,李婷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止成立,驳回申请。
追诉罪名 律师逐一排除13宗指控
2010年9月,天河区公安分局对李婷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12月移送检察院起诉。2011年3月16日,天河区检察院以李婷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婷职务侵占原公司款项42.6万余元人民币,6000元港币。
“这个案子风险挺大的,涉嫌13笔犯罪,而且李婷此前每一笔都有做过有罪供述,只要任何一笔不能排除,她就有罪。”杨志伟透露,由于李婷的坚持,不断信访上访,出狱又面临再次入狱,她的婚姻也走向了终点。
庭审期间,杨志伟做了无罪辩护,提出本案追诉程序违法,并对13项职务侵占犯罪事实逐项进行排除认定的论证。比如,公诉机关提供了大量的报销单和记账凭证,但没有提供收集和提取这些证据材料的诉讼材料,不能证明采集程序正当。
同时,杨志伟指出,公诉机关提供的《鉴定书》和《检验报告》说报销单的“金额数字均存在反常现象……有的还有明显的修描痕迹”,却没有同时明确指出具体何处反常、何处反常,没有指出有“修描痕迹”的“有的”是指何处,种种表述均说明报告不具有客观性。还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司法鉴定资格。
杨志伟还指出,证人的证言是在推断、分析。报销单上明确记载有报销凭证作为附件,而采集的报销单却没有附件。证人对同一事实多次作证,有的作证笔录大段内容完整相同,有的内容互相矛盾,证言不稳定。而且,证人在事发不久作证时称对相关事实不清楚,而事隔多年后再次作证却作了细致陈述,证人对此不能合理解释,违背常识。
庭长审案 一审判无罪区检抗诉被撤回
据悉,这起追诉案件是当时的天河区法院刑庭副庭长梁夏生审理的。判决书指出,公诉机关提供的13张报销单及记帐凭证在来源正当性、内容真实性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且缺乏其他证据作证。
判决还对每一笔的报销单疑点都进行了罗列,并认为,李婷虽然在2000年的侦查阶段曾经供认还实施了这13宗指控的职务侵占行为,但现已全部翻供,且其作出的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严重矛盾。
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存在诸多重大疑点及严重瑕疵,且无法得到合理排除,各个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持指控。李婷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2012年7月,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李婷无罪。
一审宣判后,天河区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按照规定,如果二审法院认为要开庭审理,上级检察院依法会派员出庭。杨志伟在没有开庭前,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该院主动撤回抗诉。之后,市检察院认为区检察院抗诉不当,向市中院撤回抗诉。同年12月13日,市中院裁决准许广州市检察院撤回抗诉。
办案机关 退回本金和活期利息
杨志伟说,刑事案件终审裁定书到手后,他们第一时间交给天河公安分局,提出恢复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结果到了规定的两个月办案时间届满,仍然没有消息。”
“经办人的意思是本案很困难,钱已经退给受害公司了,建议我们起诉受害公司,还说他愿意出庭作证。”杨志伟称,他们只好以分局逾期不作为又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受理后先协调解决,复议期间,天河公安分局于2013年4月1日作出了赔偿决定。
天河区公安分局决定:返还扣押的本金人民币42.6万元、港币6000元,利息计算到恢复国家赔偿申请审查之日,即无罪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并且按活期利息计算。按该方法计算,利息总共为人民币3.3万元、港币284元。
当事人 要求按银行贷款利息算
“我们的意见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并且应该计算到支付之日。”杨志伟指出,《国家赔偿法》只规定按利息,没有规定到底是活期、定期还是贷款利息,其中贷款利息是最高的。
“既然是赔偿,计算什么利息才能算合理赔偿了当事人的损失呢?我们始终认为就算按照贷款利息计算也不足够。”杨志伟说,“十多年前,40多万在广州可以买到很好的房子,现在只能买到很好的杂物房。”
但为了能够解决事情,在公安分局作出上述决定后,杨志伟做了李婷的工作,劝她同意先撤回了向市公安局的复议申请。“但我们把银行卡账号资料交过去,还是迟迟没有支付。”眼看着不服行政决定的复议期限即将届满,杨志伟只好再次代理李婷向市局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市公安局领导接待了我们,希望再次通过协调解决,也当面打电话给分局法制科经办人,但对方回复短期内不能解决”。杨志伟说,市公安局立案后再次争取协调解决,“但最后他们办案期限也届满了,只能通知我去领复议决定书。”
法院听证 同意按活期利息不再纠缠
2013年6月14日,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将利息计算截止日变更为“至支付之日止”。拿到了上级机关的决定书,李婷和律师觉得有必要与公安分局当面交流,通过法律程序让他们重视,于是向市中院提出申请刑事案件赔偿。
同年8月22日,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举行听证,天河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和市公安局法制处都派员参加了听证。
杨志伟当庭诚恳地感谢市公安局对此事作了很多协调工作。该局也表示多谢律师的理解。
会后,杨志伟与天河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多次见面和通过电话沟通,数日后,他陪同李婷领回了被扣13年之久的本金。
同年12月18日,广州市中院裁决维持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经过数次沟通,李婷承诺不再纠缠此事,天河区分局于2014年头通过转账将利息也返还给了李婷,共计人民币3.7万元,港币1000多元。
事件时间轴
2000年7月19日 天河区公安分局以涉嫌17宗罪对李婷刑拘,扣押人民币54.8万余元、港币6000元。
2000年12月 天河区法院判刑5年,认定职务侵占人民币12.2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2004年1月 刑满获释,李婷信访要求退还多扣押的人民币42.6万元、港币6000元。
2005年8月9日 天河区公安分局答复称50多万元全部发还给受害公司。
2005年9月15日 广州市公安局答复称天河区分局应将多扣押款项退还李婷。
2007年8月 委托杨志伟依法向天河区公安分局申请刑事国家赔偿。
2007年9月 天河区公安分局再次刑事立案,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为由中止国家赔偿审查。
2009年6月 委托杨志伟以不服公安机关中止审查决定为由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
2009年12月 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止成立,支持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决定。
2010年9月 天河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12月移送审查起诉。
2011年3月16日 天河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7月 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李婷无罪。
2012年12月 广州市检察院提出撤回天河区检察院的抗诉,市中院准予撤回抗诉。
2013年4月 天河区公安分局作出赔偿决定,返还扣押的本金,利息按活期利息算到无罪判决生效之日。
2013年6月 广州市公安局复议决定,变更利息计算到支付之日。
2013年8月22日 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举行听证。
2013年8月底 李婷在律师陪同下领回被扣押13年之久的本金。
2013年12月18日 广州市中院决定维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2014年1月 李婷领回利息。
对话
讨回钱是为给自己交代
信息时报:民不与官斗,出狱后为什么坚持拿回那笔钱,不怕再次入狱吗?
李婷:确实很艰难,案件影响了我的生活,因此影响家庭关系和工作,更影响到个人情绪,平时很压抑。母亲和兄弟都劝过我放弃,这么长时间,还有重新遭遇牢狱之灾的高压。当年被控职务侵占12万判了5年,这次被控职务侵占40多万,可能判刑更重,很多人都说“算了,不追了”。
我觉得,因为之前做错了,被公司解雇,也得不到任何劳动补偿,还被判了刑,已经是很大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没有贪的那部分钱追不回来,我对自己的人生没办法作出一个交代,甚至离婚了,也要坚持走下去,这是我的信念。
说到底,打这个官司不是为了钱,而是过不了自己这关,觉得受了屈辱,只要相关工作人员尊重我就行了。
结果不完美但能接受
信息时报:作为刑事赔偿案件,除了本金和活期利息没有获得更多的补偿,这样的结果满意吗?
李婷:这个结果可以接受。案件结局不算很完美,但是我觉得从人生的价值来说是完美的。作为一个曾经的信访户,多次信访,一直在高压下生活。现在终于可以重新过正常的生活,不会成为一个老信访户,事后到现在的生活很好,很健康,经常到各地旅游,也很开朗。
杨志伟律师:案件不一定要所有愿望都实现,我们要承认社会有缺陷。我以前也做过法官,离开法院的时候是审判员,从事律师行业已经20年,近几年已处于半退休状态,从经济上,这个案子对律师来说是个很小的案子,国家赔偿只有5千元的代理费,但我觉得陪她七年是值得的。
“较真”要把握一个“度”
信息时报:社会上有些“较真”的律师被称为“死磕律师”,你怎么看?
杨志伟律师:我认为律师的工作是帮助办案机关找回究竟,不是对立的。“较真”还是“死磕”是把握一个“度”的问题,如果滥用程序,表面上局外人看是较真,实际上是对制度的破坏,如果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程序维护权利,应该支持和鼓励。
我跟几个行内以“死磕派”自称或被标签的律师都认识,甚至同庭担任辩护人,如果在法庭上面表现出来维权的,我认为就算是比较激烈都没有问题,因为有法官维持秩序。但如果是法庭外,借助舆论,甚至制造虚假舆论干扰审判,我非常反对。
名词解释
刑事赔偿
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