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关于核准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02号)核准,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2,308,333股,每股价格人民币12.0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27,699,996.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6,457,79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01,242,206.00元。2015年1月7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XYZH/2014SHA2020号《验资申报》,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亿晶”或“甲方”)及保荐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或“丙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华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支行、中信银行常州金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序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博]金坛支行
湘财证券
100MW“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
2
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华城支行
湘财证券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
常州亿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博]金坛支行
湘财证券
100MW“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
4
常州亿晶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支行
湘财证券
100MW“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
5
常州亿晶
中信银行常州金坛支行
湘财证券
100MW“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
备注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862,430,000.00
该金额为截至2015年1月7日的账户余额
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华城支行
338,812,206.00
该金额为截至2015年1月7日的账户余额
常州亿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502,430,000.00
该金额为截至2015年1月19日的账户余额
常州亿晶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支行
180,000,000.00
该金额为截至2015年1月19日的账户余额
常州亿晶
中信银行常州金坛支行
180,000,000.00
该金额为截至2015年1月19日的账户余额
注: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中的86,243万元划转至常州亿晶开设的三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截至本公告日,账号为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余额为0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上述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100MW“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声焘、朱同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申报。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扫数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