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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会计代理浏览次数: 发布于:2016-12-15 2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度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政局:
  为优化农业消费投入构造,推进农业可继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中止施行。现就相关政策明白以下:
  1、自2015年9月1日起,对征税人出售和出口化肥一致按13%税率征收国际环节和出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中止施行。
  2、化肥的详细范畴,依然依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局部货色纳税范畴正文>的告诉》(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则施行。出口环节复原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3、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消费材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告诉》(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则、《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44号)、《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4]197号)、《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物增值税的告诉》(财税[2005]87号)、《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告诉》(财税[2007]171号) 自2015年9月1日起中止施行。
  附件:出口环节复原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财务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附件:
  出口环节复原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序号

税 

化 肥 名 

1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2

31042090

其他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5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6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义务编纂: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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