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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营改增”后增税可申请财政资金
作者:会计代理浏览次数: 发布于:2016-12-13 20:46

  本报讯  天津市“营改增”试点征税人已进入第二个申报期。记者从市财务局得悉,“营改增”试点征税人申报征税全体运转颠簸。“营改增”以后税负添加的试点企业可获财务帮助资金支撑。日前,市财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已结合出台了《关于停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务帮助资金请求拨付问题的告诉》,对相干帮助行动作出阐明。

  记者了解到,请求财务帮助资金的试点企业应同时满意以下前提:一是试点企业为增值税普通征税人;二是试点企业依照增值税政策规则年度累计交纳的增值税,比依照原停业税政策规则计较的停业税有所添加。《告诉》指出,由市国税局直属局征收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和相关区县国税局代征增值税作为市级流动支出的试点企业,向市财务局提出请求;注册在滨海新区范畴内的试点企业向所属城区(功用区)财务部分提出请求;其他试点企业向注册地域县财务局提出请求。契合请求前提的试点企业于每一个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请求资料。试点企业季度累计税负添加不大的,可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请求。

  财务帮助资金由卖力初审的财务部分拨付、清理及结算。财务帮助资金发放分两个阶段:一是按季预拨。市及区县财务局、滨海新区各城区(功用区)财务部分按市财务局复核后的税负添加额,按季为试点企业操持财务帮助资金拨付手续,并按80%预拨;二是按年清理。市及区县财务局、滨海新区各城区(功用区)财务部分在年度结束后的60日内,对预拨财务帮助资金进行清理,即依照试点企业今年度依增值税政策规则实践交纳的增值税(不包罗当期超缴的增值税),超越依原停业税政策规则计较的停业税局部,作为年度财务帮助资金应拨付数额,减除年度中累计已拨付财务帮助资金,进行多退少补。因试点企业增值税税负添加以致城建税、教育费等附加税费添加的,按上述方法经过财务帮助资金予以退付。

[义务编纂:编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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