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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需关注滞留票涉税风险
作者:会计代理浏览次数: 发布于:2016-12-02 20:58

      某餐饮公司2015年应税停业额800余万元,2016年5月1日注销为增值税普通征税人。营改增前,很少有人索要发票,少记支出就可以少缴税。注销为普通征税人后,因多了一道进项税抵扣环节,少缴税没那么容易。但该公司进行“谋划”,同时少记销项和进项,10多份6万余元税额的进项发票未认证抵扣,成为滞留票,发票联也未作账务处置,少记出售支出。税务机关发觉并检查后责成该公司补缴增值税7万余元,并处以罚款及响应的滞纳金。

       滞留票是指出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公用发票。滞留票发生有以下景象:一是采纳购进商品货色(或应税服务)和出售商品货色(或应税服务)不入账的手段偷逃税,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认证抵扣,构成滞留票;二是取得进项公用发票失慎丧失,以致进项发票超期未认证,构成滞留票;三是因为公用发票开具过失,购货方退回发票,销货方先开具一张与原发票形式一致的红字公用发票冲销,然后再开具一张准确的公用发票给购货方,最后开具的过失发票虽然被红字发票冲销,但是这张公用发票超越时间不能认证,构成滞留票;四是出售方已开具公用发票但因条约纠葛不予托付,形成购货方超期未认证,构成滞留发票等。

      增值税普通征税人取得增值税公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操持认证,除特别规则以外,未在规则刻日内到税务机关操持认证、申报抵扣或许请求考核比对的,不得作为正当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较进项税额抵扣。

      为防止呈现滞留票,征税人应增强学习,加强法令认识,采纳无效办法防备涉税风险。对不属于进项抵扣范畴的,应依据状况换开增值税一般发票或许先认证后转出;若遭受不可抗力、经济纠葛等状况应实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防止涉税风险发生。关于其他缘由发生的滞留票,应按规则和顺序处置。

[义务编纂:千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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